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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學雷鋒活動日丨 貴州省志愿服務辦法

              來源:    瀏覽數:34    發布時間:2022/3/1 9:09:48

              貴州省志愿服務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提供志愿服務的其他組織和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范志愿服務活動,發展志愿服務事業,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志愿服務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志愿服務以及與志愿服務有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第三條 堅持黨對志愿服務工作的領導,發揮共產黨員在志愿服務活動中的先鋒模范作用。

               

                第四條 開展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志愿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志愿服務所需資金,制定政策和保障措施,落實財稅等各項優惠政策,促進廣覆蓋、多層次、寬領域開展志愿服務,支持和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建立志愿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志愿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愿服務行政管理工作,制定行政管理政策,開展志愿者注冊、志愿服務組織登記、志愿服務信息系統管理維護,對志愿服務記錄與證明出具進行監督管理,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退役軍人、應急、體育、鄉村振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志愿服務有關的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推動本轄區志愿服務工作,為本轄區內的志愿服務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七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青年志愿服務工作,參與志愿者招募、教育培訓、宣傳等工作。

               

                工會、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工商業聯合會等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相應的志愿服務工作。

               

                第八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務。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公民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愿服務宣傳活動,傳播志愿服務文化,弘揚志愿精神。

               

                第九條 對在志愿服務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愿服務的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志愿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十一條 志愿者可以將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自行注冊,也可以通過志愿服務組織進行注冊。志愿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通過志愿服務組織進行注冊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及時將志愿者的個人基本信息錄入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志愿服務組織發現志愿者的個人基本信息有錯誤、缺漏,或者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應當要求志愿者修改、補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背自然人的意愿將其注冊為志愿者。

               

                第十二條 志愿者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智力、身心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志愿服務活動,但應當征得其監護人的同意或者由監護人陪同。法律、行政法規對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有職業資格要求的,志愿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十三條 志愿者可以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務組織,自主選擇參加志愿服務活動;個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獲得與所從事的志愿服務活動相關的知識信息、技能培訓,以及必要的物質條件、安全保障;獲得志愿服務活動時長記錄,并無償獲得本人的志愿服務記錄證明;對志愿服務組織提出意見和建議;享有法律、法規和志愿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志愿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管理,接受必要培訓,履行服務承諾;尊重志愿服務對象的人格尊嚴;因故不能按照約定提供志愿服務的,應當及時告知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服務對象;不得泄露在志愿服務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依法受保護的其他信息;不得實施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志愿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不具備獨立登記條件的組織,可以按照規定向依法登記的志愿服務組織申請成為其團體會員。

               

                第十六條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志愿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推動志愿服務組織誠信建設和行業交流,維護志愿者合法權益,促進志愿服務事業規范發展。

               

                鼓勵各行業、各領域依法成立志愿服務組織,促進本行業、本領域志愿服務活動開展。

               

                第十七條 在志愿服務組織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八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ㄒ唬┮勒照鲁讨贫ㄖ驹阜展ぷ饔媱澆⒔M織實施志愿服務活動;

               

               ?。ǘ┮婪ㄩ_展志愿者的招募、注冊、培訓、安全教育、管理、評價等工作;

               

               ?。ㄈ┚S護志愿者的合法權益,為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提供相關的知識信息、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衛生、醫療等必要條件和保障;

               

               ?。ㄋ模┤鐚嵱涗浿驹刚邆€人基本信息,以及志愿服務項目、內容、時間、地點、培訓、表彰獎勵、評價等情況的信息,按照統一的信息數據標準錄入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根據志愿者申請,無償、如實、及時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ㄎ澹┮婪ɑI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務經費、物資;

               

               ?。┓?、法規和志愿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志愿者可以參與志愿服務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志愿者加入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條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或者其他方式招募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招募時,應當發布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說明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需要志愿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向志愿服務組織提出申請,并提供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說明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對有關信息進行核實,并及時予以答復。

               

                第二十一條 舉辦大型社會公益活動需要志愿服務的,舉辦者可以委托志愿服務組織招募志愿者,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舉辦方、受委托的志愿服務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制定志愿服務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環境保護、消防宣傳、禁毒宣傳教育、平安建設、普法宣傳、人民防空、應對突發事件等志愿服務活動,需要專門知識、技能的,應當對志愿者開展相關培訓。

               

                第二十三條 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志愿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志愿服務協議示范文本。

               

                第二十四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應當與志愿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務。

               

                禁止招募、組織未成年人參加搶險救災等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生人身意外傷害的,應當積極配合處理。

               

                大型社會公益活動舉辦者,應當根據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的約定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六條 志愿服務活動的組織方根據志愿服務需要,可以向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交通、食宿、通訊等保障。

               

                第二十七條 志愿服務組織依法接受的捐贈、資助等,應當按照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方式合法使用。

               

                志愿服務經費應當按照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列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志愿服務經費。

               

                志愿服務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應當公開透明,并接受有關部門和捐贈人、資助人、志愿者以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鼓勵優先為有困難需要幫助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對象提供志愿服務。

               

                鼓勵和支持具備教育、醫學、心理、法律、社會工作、科技、文藝、體育、防災減災救災、生態環境等專業知識、技能的志愿者提供專業志愿服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志愿服務協調機制和服務體系,開展經常性科普宣教和培訓演練,在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提供志愿服務時,及時發布志愿服務需求信息,組織應急、衛生健康等部門動員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參與應對突發事件的隱患排查、疫情防控等應急志愿服務,提高社會公眾應對突發事件能力和群防群治意識。

               

                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的志愿服務活動,應當接受有關人民政府設立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并做好自身防護工作。

               

                第三十條 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應當尊重志愿服務對象的意愿,不得損害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志愿服務的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違背志愿服務宗旨的活動和違法活動。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開展志愿服務信息記錄和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抽查工作,重點檢查志愿服務記錄與證明的真實性、合法性,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志愿服務行業組織投訴、舉報。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志愿服務行業組織接到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無權處理的,應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向有權處理的部門或者行業組織投訴、舉報。

               

                第四章 保障與激勵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務組織的運營管理、政策研究和宣傳服務、志愿者培訓等工作,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相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 鼓勵、引導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志愿服務組織建立慈善、社會工作、志愿服務聯動機制。鼓勵志愿者參加社會工作專業培訓,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鼓勵志愿服務組織依法申請認定或者登記為慈善組織,申請公開募集資格。發揮慈善捐贈的社會化優勢、社會工作的專業化優勢和志愿服務的群眾性優勢,推進慈善、社會工作與志愿服務融合發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志愿服務統計和發布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做好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的使用管理工作,保證其正常運行。依托志愿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和省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推動使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實現志愿服務數據統一歸集、統一管理、共享交換、互聯互通。

               

                第三十六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活動進行捐贈、資助。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捐贈財產用于志愿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七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設立志愿服務發展基金,為發展志愿服務事業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志愿服務組織培育機制,支持志愿服務組織的啟動成立和初期運作,幫助志愿服務組織提升志愿服務能力,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志愿服務組織孵化基地。

               

                鼓勵依托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建立志愿者培訓基地,完善志愿服務組織人才培訓機制,培養志愿者骨干和志愿服務組織管理人才。

               

                第三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成立志愿服務隊伍開展專業志愿服務活動。

               

                第四十條 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的志愿服務意識和能力。

               

                高等學校、職業學??梢詫W生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學生開展鄉村振興、科技、支教、科普、生態文明宣傳等志愿服務活動。

               

                第四十一條 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志愿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

               

                鼓勵公共服務機構等對同等條件下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并且符合崗位條件的志愿者給予優先安排公益性崗位等優待。

               

                第四十二條 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體育館、公園等公共服務機構、場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給予優待。

               

                鼓勵商業機構對志愿者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第四十三條 鼓勵建立志愿服務激勵嘉許制度,探索時間儲蓄和回饋機制,依托志愿服務記錄為志愿者提供適當服務,推動志愿服務互助循環發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情節輕微的,由上級機關、主管部門、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志愿服務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務活動,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志愿服務記錄與證明出具工作。

               

                城鄉社區、單位內部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者本單位同意成立的團體,可以在本社區、本單位內部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并應當在對其實施管理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者單位指導下,記錄志愿者的志愿服務信息。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3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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